【概念】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或者非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從事公務的人員。
本條第2款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論處的規定。這種發生在經濟往來活動中的受賄,理論界,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和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中關于在經濟往來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種名義的手續費的規定。前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后者如國務院辦公廳1986年6月5日發出的《關于嚴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其主要內容包括:在經濟交往、商品交易中,如果需要給買方優惠,可以采取明示方式給對方的,必須如實入帳。所謂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的形式。所謂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營收入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所謂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物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人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在經濟交往中,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手續費”,。 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除回扣以外,違反國家規定支付給有關公務人員的各種名義的錢或物,如傭金、信息費、顧問費、勞務費、辛苦費、好處費。根據這些規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種名義的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受賄論處。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
集資詐騙罪 | 搶劫罪 | 非法經營罪 | 詐騙罪 | 貪污罪 |
受賄罪 | 交通肇事罪 | 綁架罪 | 聚眾斗毆罪 | 故意傷害罪 |
走私罪 | 行賄罪 | 合同詐騙罪 | 強奸罪 | 逃稅罪 |